電工職業管理辦法具體如下: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電工的技術管理,逐步消滅由于操作、維護、檢修和安裝不良而引起的設備事故和人身事故,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由北京供電局負責貫徹執行,北京市勞動局負責監督檢查。第三條凡在本市從事電氣設備工程的裝修和擔任輸電、變電、配電電氣設備值班運行、維護等在職或流動的電氣工人,均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第四條報考電工、學習電工應具備的條件1.身體健康,年滿十八周歲,并已學習電氣工作兩年以上者,或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電氣專業畢業的學生并已實習電氣工作一年以上者,方可報考電工。2.身體健康,具備電業安全作業基本知識者,可報考學習電工。第五條電工登記考試1.電工人數較多并設有電工技術管理機構(如動力科、動力車間)或電氣專職負責人的單位,自行成立考試委員會,辦理登記考試和審查復試工作。其他單位在城內各區的由北京供電局統一辦理登記考試;在郊區縣的,由區、縣電力局統一辦理登記考試。2.各單位成立考試委員會后,應將組織機構和負責人姓名以及培訓考試計劃報送北京供電局備案。3.登記表格及考試要求,由北京供電局統一規定。電工除參加北京供電局指定的筆試、口試外,還應由電工在職單位對電工進行實際操作的測驗和技術鑒定。第六條電工執照的簽發1.報考電工、學習電工考試合格者,電工發給電工執照,學習電工發給學習電工執照。2.報考電工考試不合格者,視其成績,暫發給學習電工執照。3.電工、學習電工的執照,一律由北京供電局簽發。電工執照收取工本費。第七條電工審查、復試工作1.取得電工執照的電工,定期進行審查復試(具體時間由北京供電局規定)。經過連續三年審查復試都合格的電工,可不再參加復試。2.對復試不合格的電工,應暫時停止其單獨進行工作,一個月以后可以申請進行復試,必須復試合格后,才能恢復其單獨進行工作。第八條電工考試成績和年度審查復試結果,是考核電工工作和升級標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