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小編將為大家介紹《足球競賽規則》,本規則除了對足球比賽場地的尺寸、場地標記、球門區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外,還有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六項決議等內容,想要參加正規足球比賽的朋友們應對《足球競賽規則》有相當程度的了解。下面是《足球競賽規則》全文。
第一章 比賽場地
尺寸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于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 最短90米(100碼)
最長120米(130碼)
寬度: 最短45米(50碼)
最長90米(100碼)
國際比賽
長度: 最短100米(110碼)
最長110米(120碼)
寬度: 最短64米(70碼)
最長75米(80碼)
場地標記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應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球門線。
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
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一個中心標記,以距中心標記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個圓圈。
球門區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 規定如下: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5.5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于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米(6碼),與一條平行于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球門區。
罰球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于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18碼)米,與一條平行于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罰球區。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置一個罰球點。在罰球區外,以距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段弧。
旗桿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一根不低于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于1米(1碼)處,也可以放置旗桿。
角球弧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旗桿1米(1碼)為半徑畫一個四分之一圓。
球門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桿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接其頂部的水平的橫梁組成。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兩根球門柱和橫梁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與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梁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及球門后面的地上,并要適當地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球門柱和橫梁必須是白色的。
安全性
球門必須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使用移動球門。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準的其他材料制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并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桿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在比賽場地外的地面技術區域內和距邊線1米范圍內,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出現。
另外,在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內也不允許有廣告出現。
決議五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志或圖案的復制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六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于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第二章 球
質量和測量
球
圓形;
用皮革或其他適當的材料制成;
圓周不長于70厘米(28英寸)、不短于68厘米(27英寸);
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于450克(16英兩)、不少于410克(14英兩);
壓力在海平面上等于0.6~1.1個大氣壓力(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壞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
停止比賽;
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球在開球、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擲界外球等成死球時破裂或損壞:
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準”標志;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志;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準”。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志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并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志之一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志和制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志的尺寸和數量。
第三章 隊員人數
隊員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于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
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換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
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序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并得到裁判員信號后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上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并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并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并出示黃牌。
對于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有關隊員將被警告并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
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
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后,均不得替換。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于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一名球隊官員可以在比賽時向隊員進行戰術指導,給予指導后必須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隊官員必須處于指定的技術區域內,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四章 隊員裝備
1.a.上場隊員必需的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護襪、護腿板和足球鞋。
b.上場隊員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運動員的任何物件。
2.護腿板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而且應是由適當的材料制成(橡膠、塑料、聚氨脂或其它類似的材料)。
3.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于其他上場隊員和裁判替補守門員或其他任何隊員時,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并得到裁判員許可后,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替補隊員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從中線處進場。 d.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e.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成為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罰則:
a.對于違反本章第(4)條規定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各有關隊員。
b.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場,則應停止比賽,并視情節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令其離場或罰令出場,然后由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執行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
c.對違反本章任何其它規則的有關隊員,均應警告。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的球門區內罰任意球,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d.如競賽規程要求在比賽前將替補隊員名單交給裁判
罰則:
場上隊員違反本章規定時,除非在成死球前,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在成死球后,該隊員應離場調整或換取裝備。離場調整和換取裝備的隊員在回場前,必須先報告裁判員,經裁判員檢查符合規定后,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進場比賽。場上隊員違反了本章規定時,不要立即停止比賽。
國際理事會決議
1.國際比賽、國際錦標賽、國際俱樂部杯賽及各國俱樂部間的友誼賽,裁判員必須在比賽前檢查所有上場隊員的裝備,嚴格制止裝備不符合國際足聯競賽規則第四章要求的隊員上場比賽,直至該隊員的裝備合乎規定為止。任何正式比賽的規程中都要列入此項規定。
2.如裁判員發現某隊員穿戴有違反規定的物件,并可能傷害其他隊員時,則應立即令其摘除。如該隊員不服從,則不允許其參加比賽。
3.隊員因裝備不符合第四章規定而不準參加比賽,或在比賽中被令離場,如再進場參加比賽時,則應在比賽成死球時先向裁判員報告,經裁判員檢查認為符合規定后,方可入場。
4.隊員因違反規則第四章規定而被停止參加比賽,或在比賽中被令離場,如再進場比賽時違反規則第十二章(j)款,即未經裁判員允許而進場,則應給予警告。如裁判員因對該隊員給予警告而暫停比賽時,則應由對方隊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在本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則可在其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在對方球門區內踢任意球時,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第五章 裁判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在他進入比賽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
在比賽暫;虮荣惓伤狼驎r出現的犯規,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后判決。他應當:
(a)執行規則。
(b)避免作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c)記錄比賽成績和比賽時間,使比賽賽足規定的時間或雙方同意的時間,并補足由于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損耗的時間。
(d)因違反規則、遇風雨、觀眾或外界人員干擾及其它原因妨礙比賽進行時,裁判員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事后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一經投郵即為合乎手續。
(e)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起,對犯有不端和不正當行為的隊員應給予警告并出示黃牌。事后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有關要求將該隊員的姓名和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f)除參加比賽的隊員及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g)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受傷嚴重時,應立即停止比賽,須將受傷隊員盡可能迅速地移至場外,并立即恢復比賽。如隊員受輕傷,則比賽不應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隊員能自己走到邊線或球門線接受任何護理者,不得在場內護理。
(h)裁判員對于場上隊員的暴力行為、嚴重犯規、使用污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以及經警告后仍犯有不正當行為者,應罰令出場并出示紅牌。
(i)在每次比賽暫停后,以信號指示恢復比賽。
(j)審定比賽用球是否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國際理事會決議
(1)擔任國際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應穿著和比賽雙方服裝的顏色有明顯區別的裁判服。
(2)國際比賽的裁判員,除有關國家的協會同意選派本協會下屬人員擔任外,應由中立自家人員擔任。
(3)裁判員必須從正式的國際裁判名單中選派。在業余和青年國際比賽時,可不采用此決議。
(4)在比賽前、比賽中或比賽后,遇有觀眾、工作人員、隊員,已登記的替補隊員或其他人員不守紀律或有不正當行為,不論發生在球場內或球場附近,裁判員均應向主辦機構報告,以便采取適當措施。
(5)巡邊員是裁判員的助手。如裁判員處在有利于判斷的位置,并看清楚發生的情況,則不必考慮巡邊員提示的信號。如巡邊員是中立的,且處于更有利位置時,則裁判員應考慮巡邊員的信號。如巡邊員在球進入球門前及時提供了信號,則裁判員可考慮巡邊員提示的信號而判該球無效。
(6)裁判員只能在恢復比賽前更改判決。
(7)如裁判員已決定運用有利條款,使比賽繼續進行,則不論使有利一方是否獲益,即使未給任何手勢表示,也不得任意改變原決定。運用有利條款并不表示對犯規隊員不予處理。
(8)制定規則的用意是使比賽順利進行,盡可能少地受到干擾,裁判員應判罰故意犯規行為。如經常對情節輕微的犯規和僅屬懷疑的犯規鳴哨判罰,則會使隊員反感、動怒并影響觀眾情緒。
(9)按規則第五章(d)款的規定,裁判員在發生嚴重騷亂時有權終止比賽,但無權取消任何一隊的比賽資格,或決定比賽的勝負,裁判員應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10)隊員同時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犯規行為時,裁判員應對較重的犯規進行判罰。
(11)裁判員本人未能發現的情況,應依照中立巡邊員提示的信號作出處理。
(12)比賽時,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場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內。
(13)比賽進行中,教練員可以向場內運動員傳達戰術上的指示,但無論是教練員或其他官員都必須嚴守其責,且只允許在規定的技術區域內進行場外指揮。
(14)擔任比賽的替補裁判員一定要按照國際足球理事會制定的規定進行工作。
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于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后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并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鐘。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鐘)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并要符合競賽規程。
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鐘。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扣除損失的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
替換隊員;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扣除損失的時間。
罰球點球
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
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第八章 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預備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得分后;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
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并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后,由另一隊開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
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在開球程序上的其他犯規:
重新開球。
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后,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程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
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任意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后,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九章比賽進行及死球
比賽成死球
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當球不論從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比賽進行
其他所有時間均為比賽進行中,包括:
球從球門柱、橫梁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球從比賽場地上的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身上彈回場內。
第十章計勝方法
進球得分
當球的整體從球門柱間及橫梁下越過球門線,而此前未違反競賽規則,即為進球得分。
獲勝的隊
在比賽中進球數較多的隊為勝者。如兩隊進球數相等或均未進球,則比賽為平局。
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應說明,若比賽結束為平局,是否采用決勝期或國際足球理事會同意的其他步驟以決定比賽的勝者。
第十一章越位
越位位置
隊員處于越位位置本身并不是犯規。
隊員處于越位位置:
隊員較球和最后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于對方球門線。
隊員不處于越位位置:
他在本方半場內;
他齊平于最后第二名對方隊員;
他齊平于最后兩名對方隊員。
犯規
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下列情況而言“卷入”了現實比賽中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
干擾比賽;
干擾對方隊員;
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沒有犯規
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下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
球門球;
擲界外球;
角球。
違規/判罰
對于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二章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下列情況將被判罰犯規或不正當行為:
直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沖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于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么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后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后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紀律制裁
只有對場上人員、替補隊員或是被替換下場的隊員,才能出示紅黃牌。
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并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并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隊員無論是在比賽場內或場外,無論是直接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或其他人犯有應被警告或罰令出場的行為,都將根據犯規性質進行處罰。
決議二
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后,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回,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后。
決議三
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款,隊員可以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在比賽進行中,該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是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他將被警告,并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當踢任意球時,隊員利用規則而故意設置騙局,則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并出示黃牌,該任意球重踢。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隨后是否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因該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
決議四
從后面搶截而又危及對方安全的動作應被視為嚴重犯規。
決議五
在場地的任何地點試圖欺騙裁判員的佯裝行為,必須作為非體育道德行為而進行制裁。
第十三章任意球
任意球的種類
任意球分為直接任意球和間接任意球兩種。
無論是直接任意球還是間接任意球,踢球時必須將球放定,踢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直接任意球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得分。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
間接任意球
信號
當裁判員判間接任意球時,應單臂上舉過頭,并保持這種姿勢直到球踢出后被其他隊員觸及或成死球為止。
球進門
只有當球進門前觸及到另一名隊員才可得分。
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判為球門球;
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判給對方踢角球。
任意球的位置
在罰球區內的任意球
屬于守方的直接或間接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
所有對方隊員應站在罰球區外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
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任意球。
屬于攻方的間接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除非他們已站在本方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
當球被踢并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對方球門區內踢間接任意球時,應在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執行。
在罰球區外的任意球
所有對方隊員距球至少9.15米(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當球被踢并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任意球。
違規/判罰
當踢任意球時,對方隊員比規定距離更接近于球:
應重踢。
當守方在本方罰球區內踢任意球時,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
應重踢。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四章罰球點球
當比賽進行中,一個隊在本方罰球區內由于違反了可判為直接任意球的十種犯規之一而被判罰的任意球,應執行罰球點球。
罰球點球可以直接進球得分。
在每半場比賽或決勝期上下半場結束時,應允許延長時間執行完罰球點球。
球和隊員的位置
球:
放定在罰球點上。
主罰球點球的隊員:
確認由其主罰。
防守方守門員:
留在本方球門柱間的球門線上,面對主罰隊員,直至球被踢出。
除主罰隊員外的隊員應處于:
比賽場地內;
罰球區外;
罰球點后;
距罰球點至少9.15米(10碼)。
裁判員
應在隊員處于規則規定的位置上后發出執行罰球點球的信號;
作出罰球點球完成后的決定。
程序
主罰隊員向前踢出球點球 ;
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主罰隊員不得再次觸球;
當球被踢并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比賽進行當中,以及在上半場或全部比賽結束而延長時間執行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時,如果球在越過球門柱間和橫梁下之前遇到下列情況,應判定得分:
該球觸及任何一個或連續觸及兩個球門柱、橫梁、守門員。
違規/判罰
如果裁判員發出執行罰球點球信號后,球進入比賽之前發生下列情況:
主罰隊員在踢球點球時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入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入球門,不應重踢。
守門員違反競賽規則: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入球門,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進入球門,應重踢。
主罰隊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罰球區,或在罰球點前,或距罰球點少于9.15米(10碼):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入球門,應重踢;
如果球未進入球門,不應重踢;
如果該隊員觸及了從守門員、橫梁或門柱彈回的球,裁判員將停止比賽,由防守方以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守門員的同隊隊員進入罰球區,或在罰球點前,或距罰球點少于9.15米(10碼):
裁判員允許踢出該球點球;
如果球進入球門,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進入球門,應重踢。
攻守雙方隊員都違反競賽規則:
應重踢。
如果球點球踢出之后:
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
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球被外來因素觸及而影響了其向前移動:
應重踢。
球從守門員、橫梁或球門柱彈回比賽場地內,接著被外來因素觸及:
裁判員停比賽;
在被外來因素觸及的地點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十五章擲界外球
擲界外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擲界外球不能直接進球得分。
判為擲界外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過邊線時;
從球越出邊線處擲界外球;
判給最后觸球隊員的對方。
程序
在擲出球的一瞬間,擲球者應:
面向比賽場地;
任何一只腳的部分站在邊線上或站在邊線外的地上;
使用雙手;
將球從頭后經頭上擲出。
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
球一進入比賽場地,比賽即為進行。
違規/判罰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擲界外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擲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擲界外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對方隊員不正當地阻礙擲球隊員或分散其注意力:
他將因非體育道德行為被警告并出示黃牌。
對于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由對方擲界外球。
第十六章球門球
球門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球門球可以直接射入對方球門而得分。
判為球門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而最后觸球者為攻方隊員,且根據規則第十章不是進球得分時。
程序
由防守方從球門區內的任何一點踢球;
對方應在罰球區外直至比賽進行;
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
當球被直接踢出罰球區,比賽即為進行。
違規/判罰
如果球未被直接踢出罰球區進入比賽:
應重踢。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球門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球門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對于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應重踢。
第十七章角球
角球是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角球可以直接射入對方球門而得分。
判為角球:
當球的整體不論在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而最后觸球者為守方隊員,且根據規則第十章不是進球得分時。
程序
將球放在離球出界處最近的角旗桿的角球弧內;
不得移動角旗桿;
對方應在距球至少9.15米(10碼)以外,直至比賽進行;
由攻方隊員踢球;
當球被踢并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不得再次觸球。
違規/判罰
由除守門員外的隊員踢角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
由守門員踢角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用手除外):
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后,守門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故意用手觸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外,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犯規發生地點在守門員本方罰球區內,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對于任何其他犯規:
應重踢。
決定比賽勝負的程序
金球制和踢球點球決勝是根據競賽規程的要求,當比賽打平后需要決出勝隊時,采用的方法。
金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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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在規定比賽時間結束后進行的加時賽中,先進球的一方即為勝方。
如加時賽中雙方均無進球,則互踢球點球決出勝方。
踢球點球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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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裁判員選定用于踢球點球的球門。
采用投幣方式,猜中的一方先踢。
裁判員對踢球點球做記錄。
按照下列解釋,兩隊應各踢5次。
雙方輪流踢。
如果兩隊在踢滿5次前,一隊的進球數已多于另一隊踢滿5次時可能射中的球數,則不需再踢。
如果兩隊均已踢滿5次,雙方進球數相同或均未進球,則按同樣輪流的順序踢球點球,直至雙方踢球次數相同(無需踢5個球),而一隊較另一隊多進一球時為止。
在踢球點球過程中,場上守門員受傷不能繼續比賽時,可由競賽規程規定的最大限額內被提名而尚未使用過的替補隊員進行替換。
除上一條所述的情況,只有比賽結束時,包括在規定的延長期比賽結束時在場上的隊員方可參加踢球點球。
每次應由不同的隊員踢球點球,直至雙方符合資格的隊員均踢過一次后,方可踢第二次。
在踢球點球的過程中,符合資格的隊員可以與守門員互換位置。
在踢球點球的過程中,只允許符合資格的隊員和執法裁判員在場內。
除踢球點球的隊員和兩名守門員外,其他所有隊員必須在中圈內。
踢球點球隊員一方的守門員必須在罰球區以外的球門線與罰球區線交匯處的比賽場地上。
除非另有所述,有關足球競賽規則和國際足球理事會的決議應在踢球點球決勝時實施。
比賽結束時,如果雙方人數不等,人數多的一方應減去多出的人數以與對方人數一致,并通知裁判員出場隊員的名字和號碼。球隊隊長負責此事。
在開始踢球點球決勝之前,裁判員應確定留在中圈里的雙方隊員人數一致后再執行踢球點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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