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以下簡稱《資產評估法》),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資產評估立法,具有里程碑意義。該法遵循了國務院現行關于資產評估的五部門管理、六專業類別劃分的規定,將評估行業劃分為資產評估、土地評估、房地產評估、估價、礦業權評估、保險公估和舊機動車評估六種專業類別,分別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保監會五個部門管理。該法同時回應了我國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行業自我發展和規范的需要。該法的通過,將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提供重要保障、為經濟發展提質增量。同時也將規范資產評估行業行為,對推進資產評估行業依法管理、依法執業、健康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但是,《資產評估法》的表決通過,只是在“十年磨一劍”的砥礪之后向市場邁出的關鍵性第一步!顿Y產評估法》要獲得富有成效的實施效果,還必須建立健全相關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
相關法律宣傳機制
在該法實施前,應構建專門的分別針對評估專業人員、評估機構、評估行業協會的法律宣傳機制,加強集中培訓和專門性宣傳,使以上各類主體充分認識到貫徹實施《資產評估法》的重要意義,并以法律為指引,規范資產評估行為,防范資產評估風險,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資產評估體系。
懲治虛假評估和評估腐敗的認定及防范機制
眾所周知,在國有資產評估中,虛假評估和評估腐敗是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和公共利益受損的主要因素。比如,在寧夏中衛縣國企改制評估案中,價值超過千萬余元的在建五層樓宇,評估作價只有區區150元。驚愕之余,這種并非孤案的背后所暴露出來的侵害國有資產的現象也應該引起我們的反思。因為,在當前國企混改的大潮之下,國有企業引進民營資本,也必然涉及大量的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因此,防止虛假評估和評估腐敗十分重要。在此,筆者建議,在資產評估中應建立起評估專業人員、評估機構責任承擔的連帶機制,并且,行業主管部門也應視其監管過失責任的大小承擔責任。再者,加強道德和價值引導,使懲治和防范相結合,硬規制和軟約束共同作用。
相應的配套機制
要處理好資產評估領域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防止行業協會再充當“二政府”的角色。在專業評估領域真正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就是要讓行業協會能夠真正實現自律管理。同時,監管部門在專業評估領域應摒棄一貫的官本位思想,堅決克制以行政手段對行業協會和評估機構進行干預,同時還應特別注意,要防止監管部門以業務指導為名,實質性地對行業協會和評估機構進行業務上的不當干預。具體做法上,建議參照司法領域中的干預司法記錄制度,并輔以公示制度,使這項制度得以真正落實。
評估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和管理機制
《資產評估法》為回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放開了評估從業人員的準入門檻,允許評估師以外的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人員在評估機構中從事評估業務,對評估師的準入資格、權利義務、行為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但對“評估從業人員”的資質、范圍和含義并沒有作出界定,“評估從業人員”是否需要考試、考核或者許可?法律對這些問題均未作出明確規定。為此,通過相關的配套措施對這些問題進行細化規定顯得十分重要和必要。筆者建議,在構建評估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和管理機制的配套措施中,應著重建立健全評估專業人員年度考核機制、評估從業人員的信用建設體系以及評估從業活動的監管機制。評估機構對其從業人員的評估行為也應在法律上承擔連帶責任,并要求行業協會公示評估從業人員名單。對評估專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出現評估腐敗現象時,除評估專業人員應視情況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外,評估機構或其主要負責人也應承擔連帶責任,從而加強規范評估機構對本機構評估專業人員的執業管理,凈化評估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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